一、读者必须爱护所借阅书刊,并妥善保管。凡遗失或严重损毁(指严重污损、剪割、撕毁、拆散、失去加工整修价值的)书刊者,应以同样版本的原书或新版本赔偿,无法赔偿同样版本的,分别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:
1、单卷本一般图书,按原价三倍赔偿;期刊按全年订价赔偿。
2、重要或孤本图书等按原价五倍赔偿。期刊等按全年订价的三倍赔偿;期刊合订本另加装订费。
3、多卷中的一册,按该册价格的五倍赔偿,分卷中的其余部分仍留存图书馆内。
4、遗失或严重损坏保存本书刊或工具书,按原书价十倍赔偿。
5、港台版图书和外文原版图书,按原价五至十倍赔偿。
二、读者遗失或严重损坏精装本以平装本赔偿时,应补精、平装本差价。拆散书刊,如未缺页(含插图、附表等),应自己修补完好,否则应酌情付装订费。
三、读者对图书圈点,批注、划线等,按每页0.5元收取赔偿金。
四、读者损坏书刊,若以同版书刊赔偿时,被损坏的书刊退给赔偿人;如果赔款,则不退还损坏书刊。
五、读者遗失的书刊赔偿后,从赔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,应将原书刊退回图书馆,凭赔款收据退回所赔款额,逾期不再退款。
六、读者遗失或严重损坏书刊,应主动自觉地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,逾期不赔偿者,除给予批评外,应通知部门(班级)领导,促其赔偿,并停止其借书权直至赔偿时为止。
七、读者所借书刊,在校内被窃,造成丢失者(应有辅导员及保卫处证明),按书刊原价并加5元/册管理费赔偿。
八、冒领或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借书时,经发现即没收该借书证,并予以批评教育,通知所在部门。
九、偷窃书刊情节严重者按本校治安管理条例处理。
十、凡遗失图书需要核实价格者,应由流通部有关工作人员查实价格后,通知开架书库工作人员给予办理赔偿手续。
十一、损坏设备,照价赔偿。若故意损坏图书馆设备,除经济赔偿外,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分。
十二、凡检举揭发他人偷窃、损坏图书和图书馆设备者,经查证属实,将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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